为深入推进我省供侧给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发〔2017〕50号)要求,将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一、在国家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降低我省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4〕1144号)规定标准的50%执行,并取消架空线和电缆区分类,统一执行标准见附件。
二、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对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进行汇总统计,年末将执行情况报省物价局。
三、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各地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向省物价局反映。
四、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调整后的云南省可靠性供电费征收标准表
用户受电压等级(千伏) |
用户应交纳的费用(元/千伏安) |
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应交纳费用(元/千伏安) |
0.38/0.22 |
170 |
140 |
10 |
140 |
100 |
35 |
105 |
55 |
63 |
70 |
40 |
110 |
55 |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