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逐步退坡的政策,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迪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迪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文件的通知》(迪发改价〔2018〕16号)决定我州2018年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
一、我州光伏发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执行全国统一标杆电价格政策。按照国家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相关规定,我州属于Ⅱ类资源区,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按0.65元/千瓦时执行。
二、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按0.37元/千瓦时(含税)执行。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按0.65元/千瓦时执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标杆电价0.75元/千瓦时执行;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度电补贴标准的按0.42元/千瓦时执行。
四、可再生能源补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即对光伏项目(除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及“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外)标杆上网电价与国家核定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的差额进行补贴。
五、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达到并网条件的光伏发电项目都给予办理并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