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打造高原特色精品城市,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香格里拉市城市总体规划》、《香格里拉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的范围控制线及已建成绿地的保护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建设控制线。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绿线的划定与城市绿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国土、水务、交通、林业、公安、城管、市政公用事业、房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没有划定的按照本规定划定。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土地用途管制,也是确定城市各类绿线的重要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线、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用地,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居住区公园;
(二)公园绿地中的带状公园、街旁绿地;(三)防护绿地;(四)附属绿地中的道路绿地。
香格里拉市城市绿线划定依据及地块;
(1)滨河绿地
规划沿龙潭河两侧设置10-15米绿带和纳赤河两侧设置15—20米绿带。
(2)街头绿地
规划在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处布置街头绿地,每处宽度不小于8米,绿化占地比例不小于65%。
(3)生产防护绿地
规划在污水处理厂周边设置50米以上防护绿带;规划沿铁路线两侧设置50米以上防护林带;规划在城市主城区东部沿山脚设置100米以上的防护绿地。
(4)居住区绿地
旧城改造居住区规划绿地率15-20%;新建中档居住区规划绿地率30-40%;新建高档居住区规划绿地率40-55%。
(5)道路绿地
规划红线宽度30—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15%;红线宽度小于3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10%。
(6)附属绿地
城市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规划绿地率35-40%;商业金融、仓储用地绿地率20-30%;一般工厂企业绿地率10-15%。
第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明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的用地界线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规定地块绿地率控制指标。
第九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考虑工程项目实际进展,结合未来城市发展需要等基础上明确绿地布局,
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和行之有效的方案,确定绿地配置指标。结合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力求绿化植被多样化,丰富高原植被种类。绿线范围内的各类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要求。
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小区游园;(二)附属绿地中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和特殊绿地。划定绿线在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实事求是的考虑到香格里拉市独特的高原生态环境以及发展的前瞻性。
第十条 所有绿地划定应当符合《城市用地系统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园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
第二章 规划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经批准划定的城市绿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和调整。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规划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经核实确需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要求,并按程序上报审批机关,经审批后方可调整,否则将依法接受处罚。
第十六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并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备案,同时交付使用。验收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或重点工程,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以内用的的情况,因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规划以内的用地,建设施工单位需按有关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审批,并办理临时用地许可。
(二)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实施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三)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四)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应逐步迁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限期拆除,从而恢复城市绿地使用功能。
(五)对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活动、拒绝执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科学、合理的管理条例行为,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管理单位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七)因建设确需占用城市少量绿地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通过专家论证后,还应征求社会民众意见,并经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所在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权限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同时补划或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化用地,并根据实际需要分步实施。
第十八条 在城市的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绿化管理单位以及政府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在取得同意和授权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城市绿化单位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城市的绿化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保证城市绿化的可持续。
第二十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管理单位。
第二十二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绿线进行登记造册、存档、建立数据库,实施绿线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三章 督查检查和法律监管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河流水域,堆放、焚烧物料;攀折、损毁植物。(二)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三)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和园林景观造成破坏的活动,由城市绿化主管单位责令整改,并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第二十二条中的相关内容和规定,将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香格里拉市城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及恢复绿化原貌。
第二十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365838.com、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