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矿产、砂石开采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源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我市矿产、砂石资源分布和开采具有点多面广、复杂多变、隐蔽性强的特点,税务机关在掌握纳税人应税资源的开采、销售和使用情况比较困难,造成资源税在税源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对我市财政收入、民生项目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办法
(一)矿产资源税
1.开具清单。由开采矿产品的企业向运输车辆开具矿产品出境证明。证明内容应包括:开采单位(加盖公章)、矿产名称、矿产数量、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2.设立查验点。在松园桥过磅处设立查验点,由市国土局、市地税局、市公路分局联合执法,检查、登记矿产品运输车辆出境证明。
3.数据汇总核对。查验点工作人员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数据汇总后报市地税局,市地税局定期将查验点数据与矿山企业上税数额进行对比,查看矿山企业是否存在偷税、漏税。
(二)砂石资源税
1.市政及企业项目。由市地税局牵头,市住建局协助,对市政及企业建设项目进行专项和不定时税务稽查,核查工程量与砂石、商品混泥土、水泥预制砖发票。
2.居民私人建房。居民在私人新建及改扩建房屋过程中,及时索要砂石、商品混泥土、水泥预制砖销售发票;土地巡查组在开展巡查工作时,抽查建房居民户发票,同时市住建局在复核房产面积时核查工程量与砂石、商品混泥土、水泥预制砖发票。
3.商混企业和水泥预制砖厂。根据市政建设项目、企业建设项目、居民私人建房的商混和水泥预制砖统计数据,核查销售量与砂石发票。
4.砂石价格。物价部门加强监督,严禁各砂石厂以上交资源税为由,抬高砂石价格。
(三)违法违规处理
针对不及时申报、不如实申报、拒不申报、不配合检查的个别纳税人,要从重从快处罚。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六十条至第七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二是列入纳税信用“黑名单”,推送至《信用云南》和《企业信用管理平台》进行公示,同时适时选择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个案,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展示税务机关打击涉税违法活动的成效,教育广大纳税人,震慑不法分子。三是国土、环保等职能部门加强执法检查,督促企业纳税。
三、时间安排
2018年4月1日起,全面启动矿产资源税查验、税务稽查、居民建房抽查等矿山、砂石资源税征管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监督,协调配合。市政府督查室不定期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配合不紧密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责任分工,积极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相互协调,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开展好我市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相关部门、建塘镇人民政府及新闻媒体加大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向矿山企业、砂石厂、商混企业、水泥预制砖厂、城区居民宣传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努力争取全社会的认同、重视和支持,激活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