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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关于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函
发布时间:2017-10-16 15:21:32   来源: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的函

 

各有关部门: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云南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和《迪庆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迪庆州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迪工商发〔2017〕106号)文件精神,结合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管工作职能,我局出台《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重新整合资源,享受到商事制度改革的红利。请你单位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围绕城市经济发展工作重点,认真思考并提出意见建议,确保规定符合实际、更有针对性、更具操作性。

意见建议请于2017年10月20日17:00前,书面反馈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传真:0887-8223441)。

 

 

 

附件: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6日

 

附件

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根据《云南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和《迪庆州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结合香格里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香格里拉市企业登记机关是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未开业企业,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是指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企业。

第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三)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四)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五)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七)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第六条  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审查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三)《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七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以下简称注销公告),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注销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满企业方可向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第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企业发布注销公告的同时,通过云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协作平台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第九条  在注销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简易注销公告》专栏“我要异议”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第十条  在注销公告期内和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企业可撤销注销公告。注销公告撤销后简易注销登记程序自动终止。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注销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逾期未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的,简易注销登记程序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其简易注销公告和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在收到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情形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于在注销公告期内和在登记机关核准简易注销登记前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在注销公告期内和在登记机关核准简易注销登记前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自发布注销公告之日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登记、迁移登记、一般程序注销登记的,简易注销登记程序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7年10月20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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