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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省管公路审批
发布时间:2013-10-22 15:52:22   来源: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第43号)

许可主体:

总队所属的各公路路政管理支队

许可条件:

运输不可解体,且车货总重不超过55吨的货物,但其车货总高度、长度及宽度超过以下规定的: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申报及许可时限:

(一)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向启运地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提出书面申请;

(二)对符合条件的承运人申请,在12个工作日内(不含实地勘验时间)签发《云南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提交材料目录:

(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核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三)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四)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其它事项:

(一)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对通行的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

(二)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三)外廓尺寸超限运输申请表,请在“表格下载”中下载使用。 

责任编辑:杜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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