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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发布时间:2013-10-22 16:03:54   来源:香格里拉县卫生局

食品卫生许可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书面申请——受理——资料审查——现场审查——发证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食品生产加工单位

(1)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附表;

(2)食品卫生责任承诺书;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名通知; 

(4)法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董事会任命文件);

(5)生产地场所使用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6)厂区地形图,各车间、库房平面图,生产工艺平面布局图及说明;新、改、扩建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资料;

(7)产品原、辅料组成,以及所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洗涤剂、消毒剂等卫生安全证明材料(包括卫生许可手续、检验合格报告等);

(8)生产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转基因食品需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审批手续;

(9)生产工艺流程图及生产环节中污染控制措施说明;

(10)卫生设施,包括卫生间、更衣间、洗手消毒、防蝇、防尘、防鼠、防虫、工用具洗涤消毒、车间垃圾处理、车间环境消毒等设施的布局图或设置说明;

(11)产品质量标准以及连续二次试产产品卫生检验合格报告;

(12)自身卫生管理组织、卫生管理制度及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13)检验室设置情况,包括检验人员、设备,开展的检验项目等;

(1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15)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委托生产食品的,其产品零售包装和说明书上应分别标明委托方、受委托方企业名称和地址;

(16)食品委托生产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生产合同书,受委托生产企业食品卫生信誉度A级证明,受委托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受委托生产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应含有与委托产品相同生产工艺的食品种类);

(17)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食品经营单位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附表;

(2)食品卫生责任承诺书;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名通知; 

(4)法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5)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6)经营场所地形图,经营店堂、库房平面布局图,现场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需提供加工专间或加工区域内设备、工艺布局图;新、改、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资料;

(7)食品采购、贮存、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说明;

(8)卫生设施,包括卫生间、更衣间、洗手、防蝇、防尘、防鼠、防虫、餐具及工用具洗涤消毒、加工专间消毒、垃圾处理等设施的布局图或设置说明;

(9)经营环境、餐饮具卫生监测结果;

(10)自身卫生管理组织、卫生管理制度及食品卫生管理员设置情况;

(11)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12)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餐饮业及学校食堂、单位内部食堂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食品卫生责任承诺书;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名通知,集体食堂提供单位同意设立集体食堂的证明;

(4)法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

(5)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6)经营场所地形图,餐厅、厨房、库房、专间平面图(含面积标示),厨房设备、加工工艺布局图;新、改、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资料;

(7)粮、油、畜禽肉、水产品、蔬菜、调味品等主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餐具洗涤剂、消毒剂等采购登记材料和卫生安全证明材料;

(8)卫生设施,包括卫生间、操作专间、更衣、洗手消毒、防蝇、灭蝇、防尘、防鼠、防虫、餐具洗涤消毒、垃圾处理、宴席专用留样设备等设施的布局图或设置说明;

(9)按GB1615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对就餐环境检测的合格报告;按GB14934-9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对餐具检测的合格报告;

(10)自身卫生管理组织、卫生管理制度及食品卫生管理员设置情况;

(11)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等;

(12)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4、建筑工地食堂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食品卫生责任承诺书;

(3)负责人身份证明;

(4)建筑工地承建人同意设立工地食堂的证明; 

(5)食堂场所使用权证明;

(6)使用场所地形图,食堂厨房、库房平面布局图(含面积标示);

(7)食堂房屋选址、建筑结构说明;

(8)上下水设施,防蝇、灭蝇、防鼠、防虫、食品贮存、冷藏、餐具洗涤消毒、垃圾处理等设施的布局图或设置说明;

(9)自身卫生管理组织、卫生管理制度及食品卫生管理员设置情况;

(10)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等;

(11)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5、食品经营商贩、饮食摊贩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食品卫生责任承诺书;

(3)负责人身份证明;

(4)固定摊位场所使用权证明;

(5)使用场所地形图;

(6)食品摊位中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需提供上下水设施,洗手消毒、防蝇、灭蝇、防尘、防鼠、防虫、工用具洗涤消毒、垃圾处理等设施的布局图或设置说明;

(7)卫生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等;

(9)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办理时限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检验、检测、检疫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一)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书面申请——受理——资料审查——现场审查——发证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资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1)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2)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3、经营营业场所平面图

4、设备布局图

5、基础卫生设施情况

6、卫生管理组织及制度

7、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名通知; 

8、法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董事会任命文件);

9、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证明

10、近期卫生检测报告

11、卫生监督机构现场验收报告及审核评分表

12、省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如本单位是租赁的场所,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并经双方单位签字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或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办理时限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检验、检测、检疫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一)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书面申请——受理——资料审查——现场审查——发证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资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1)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2)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3、生产平面布置图 

4、 涉水生产设备及包装材料卫生许可批件

5、消毒药剂卫生许可批件

6、清洗、消毒规程 

7、供水工艺流程及简图

8、主要卫生设施 

 9、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管理制度、自检情况等) 

 10、现场卫生审查报告(监督机构出具) 

 11、卫生检验报告 

1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名通知; 

13、法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董事会任命文件);

1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培训情况

15、化验室情况(检验设备、检测项目、检验人员基本情况)

16、省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如本单位是租赁的场所,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并经双方单位签字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或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办理时限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检验、检测、检疫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放射诊疗许可

(一)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于2005年6月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简称放射诊疗许可)。(此项许可在2006年3月1日之前依据〈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书面申请——受理——资料审查——现场审查——发证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书

2、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资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1)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2)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3、经营营业场所平面图

4、设备布局图

5、基础卫生设施情况

6、放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料(培训上岗证、定期健康体检、个人剂量监测)

7、放射工作场所监测合格报告

8、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名通知; 

9、法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董事会任命文件);

10、《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1、卫生管理组织及制度

(四)办理时限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检验、检测、检疫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办理卫生许可证

1、现场审查结束后,符合规定的,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办证室办证并通知申请人前往卫生监督机构办理领取《卫生许可证》有关手续,若超过30日不领取《卫生许可证》将自动放弃。 

2、不符合规定但可以进行整改的,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作出限期整改的决定,申请人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后可提出复审申请。

3、不符合规定的,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

卫生许可证的复核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到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有效的体检和培训证明、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卫生许可证的变更

持证相对人需改变所持有的卫生行政许可证中有关项目时,需提出相应的申请,卫生监督机构经核实,不属于变更的项目需重新申请发证。属于变更的项目,应当提供变更所需的材料,经审查作出卫生行政许可证变更的决定。

补证

因损坏、丢失卫生许可证需要补证的,企业或业主向有关科室提出书面申请(附损坏的卫生许可证或丢失卫生许可证后的登报声明),有关科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出具初审意见。

卫生许可证的注销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可注销其卫生行政许可证。

1、逾期未申请办理复核、换证的;

2、复核、换证时不符合卫生要求且逾期未按卫生监督机构要求改进或改进后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3、自行歇业或停止营业六个月以上的;

4、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5、因其他原因需终止卫生许可项目的。

注意事项

  1、《卫生许可证》期满前60天申请换证;

  2、申报材料的规格与填写要求:

(1)申报材料必须用A4纸填写、打印或复印(图纸除外);

(2)申报材料每张右上角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逐页签名;

(3)按提供材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

(4)凡复印件应当由原件提供单位盖章; 

    3、持证件人为流动人口的,必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复印件(前3页);

    4、卫生许可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由于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的,应报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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