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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3-10-25 09:37:01   来源:气象局

 

事项名称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批文

证件有效期: 无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

符合条件的,经审批同意升放的,可以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不同意升放的,不能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

设定依据

1、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71号令《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2、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审批条件

1、实施施放气球单位已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

2、施放气球作业人员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

3、符合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申请资料

1、施放气球资质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可彩色扫描件)

2、客户施放气球委托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可彩色扫描件)

3、施放气球作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可彩色扫描件)

4、作业人员的《施放气球资格证》(复印件,须持证人签名,加盖施放气球单位公章)(可彩色扫描)。

5、其它有关资料。

审批程序

1、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2、审批服务办公室报飞行管制部门(广州民航中南空管局运行中心管理科)加意见(初审);

3、根据意见(初审),做出审批决定;

4、窗口发放审批材料。

审批时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不包括飞行管制部门审批时间)

审批收费

审批表格

有 《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年审或年检

 

 
责任编辑:李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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