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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及核发流程
发布时间:2013-10-23 15:06:26   来源:农科局

 

 

一、行政许可内容 
 

辖区内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马铃薯、蚕豆等主要农作物商品的种子经营许可、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二)《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三)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四)经营不再分装的原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种子的,申请领取《昆明市种子经营备案书》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2、种子经营人员应当具备种子鉴别和使用的基本技术知识,并经种子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3、有必要的种子保管和贮藏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十三条;《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4份); 


  2、种子质量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种子经营场所照片(含种子加工、仓储、检验场所)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种子质量管理制度和经营规章制度(原件各1份); 
 

  7、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三十五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二)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书

1、《昆明市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证申请表》(原件3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没有可不提供);

3、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营业场所、仓库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种子经营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委托销售的提供委托方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及《委托书》(加盖委托方企业红章的复印件各1份);

7、种子质量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

8、种子经营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表格可在昆明市农业信息网站(网址:http://www.kmagri.gov.cn/http://nyj.km.gov.cn/)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申请人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主要农作物(云南省主要农作物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蚕豆、甘蔗)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牧)局或州市农业局审核,报云南省农业厅核发。 

(二)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许可证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牧)局审核,报州市农业局审批;经营区域超出州市范围的报云南省农业厅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受理后――现场勘察――州农业局审核――云南省农业厅审批――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受理后――所在地的县农业(牧)局审核――州农业局审批――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以上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察时间5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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