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各县国土资源部门实行业务领导;拟定我县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依法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管理技术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全县国土资源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依法监督实施;审核县内国土资源规划;参与申报县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核;组织全县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实施省和州及我县立项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的初审;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有关科学技术和对外合作与交流。
(三)组织开展全县各级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国土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国土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国土资源权属纠纷,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四)拟定全县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承办农用地转用、征地,土地开发审查汇总、报批工作;指导并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工作。
(五)拟定全县的地籍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组织土地资源和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承担申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六)拟定我县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七)承担全县矿产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全县地质资料的汇交及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全县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拟定矿产资源政策和发展战略。
(八)拟定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依法管理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合称矿业权)的授予和转让,保护合法矿业权,依照授权审批对外合作地质勘查区块;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
(九)拟定全县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地质环境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指导和组织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估机构资格,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评定、矿泉水鉴定,地质遗迹评审,确认评定、评审结果。
(十)参与拟定国土资源有关财经政策,负责管理国土资源有关费用征用使用;负责国家和省及县财政拨给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经费及国土整治等费用的管理;管理国土资源资产。
(十一)拟定并组织实施移民搬迁办法;参与全县工程建设项目移民搬迁方案(包括概、预算)的论证审查,协助有关部门会同当地政府编制、审查,报批移民搬迁计划监督实施;指导各县移民搬迁工作;协调监督移民搬迁安置各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参与移民安置工作验收。
(十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我县有关测绘管理的法规、规章、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测绘的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